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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7-15 18:39:49 阅读: 来源:铝丝网厂家

近日,泸州市查处了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称《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今年7月29日,家住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高坑村6组的何某,因涉嫌污染环境在批捕一年后在重庆璧山区被抓捕归案,并于8月1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大足县公安局移送到古蔺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记者从古蔺县公安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何某于2013年年初在古蔺县箭竹苗族乡前丰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无任何资质的炼锌厂,并从重庆某冶炼厂回收铅锌电池,使用土法进行二次提炼,从而进行锌的销售。由于当时锌市场行情不好,从重庆购进废渣炼锌的成本过高,在经营2个月之后,该炼锌厂倒闭。然而,该工厂在倒闭后,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约100吨含铅冶炼废渣露天堆放了数月。

据古蔺县环保局副局长高兴介绍,如果非法炼铅锌现场的残渣没有得到及时处置,生产经营行为没有被禁止,重金属将迁移转化,通过地表径流、植物根系的吸收,进入人民群众的水源和食物之中,进而进入人体,在身体里累积,产生身体致伤、致残的严重后果。

在获知情况后,古蔺县环保局在第一时间向市环保局进行了汇报,对该非法炼锌厂进行查处,并对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进行了科学的填埋处理。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何某的炼锌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在非法生产经营期间,该厂先后进行了危险废物的非法跨境转移和非法冶炼。

对此,古蔺县环保局特别提醒,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在项目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环保局还希望公众多渠道向环保部门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全面强化环境监督,从而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好身边的每一寸土地。

朱茂 记者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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